国内首个网络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深圳发布,交易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虚假交易信息,若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出台的《深圳市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作为首个国内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深圳目前42万家企业主体中,有70%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经营活动。由于电子商务的主体看不见、客体摸不着,记录易更改、无时间和地域限制等问题以及大量假冒网站和网店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
深圳进行商事登记改革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监管难度加大。原有依靠人海战术进行市场监管的模式面临转型升级,信用监管成为新时期市场监管的必然选择。在此背景下,深圳出台《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网络经营者的交易动态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监督和责任等进行有效规范。
根据该办法,网络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网络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及网络经营者网站或网店访问规模、交易凭证信息、交易评价信息等,都属于“交易信用信息”的范畴。
办法对交易信用信息的监督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交易信用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交易信息损害网络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交易信用信息使用者违法使用交易信用信息,侵害网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信交易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交易信用信息,或擅自对交易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